本文目錄
- 法律主體一般都是會計主體,法律主體是什么?
-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包括哪些?
- 法律中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怎么理解?
- 經濟法的主體最主要的是什么?
- 哪些屬于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都有哪些?
- 刑法上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 經濟法是民法的子部門嗎?理由?
- 教育的主體和客體是什么?
法律主體一般都是會計主體,法律主體是什么?
法律主體按規定必須設立會計,進行獨立核算,所以它也是會計主體。而會計主體不一定都有法律主體資格。你可以這樣理解,你給誰算賬,誰就是你的會計主體。而法律主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它的特點舉個例子。
法院開庭審理,不論原告被告,有法律主體資格的,一定是XX公司坐在席上。
如果街邊的小餐館,它沒有法律主體資格,那席上坐的一定是餐館的老板XXX,而不會是XX餐館。
因為這個餐館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但它可不可以設個會計給自己算賬?
可以,那它就是會計主體。
再舉個例子,有一家公司,下設三個車間。公司規定每個車間設一名小會計,月終報給公司的總會計進行匯總。
假設你現在就是車間一的小會計,你給誰算賬?
你就給車間一算賬,那車間一就是你的會計主體。車間一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嗎?
沒有。它不能獨立出庭,對嗎?
所以車間一是會計主體但不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一定是會計主體,這個前面說過了。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法律主體必須獨立核算,它肯定有會計給它算賬的,所以它是會計主體。
這樣我們就得出結論:一般情況下,法律主體都是會計主體,而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包括哪些?
一,主體:⒈ 國家機關——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⒉ 企業⒊ 其他社會組織⒋ 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內部單位⒌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公民⒍ 國家——發行國債 公民——國籍 人民——政治
公民(自然人)——外國人、無國籍人 → 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人(組織)
公民行為能力:受年齡、智力限制18周歲——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0~18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權利能力(經營范圍):始于登記,終于倒閉與公民的區別:⑴ 能力不一致 ⑵ 權利之間不一致 ⑶ 有些公民有,法人則沒有
條件:⑴ 依法成立⑵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⑶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⑷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內容——權利與義務
三,客體(標的)
法律中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怎么理解?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具體如下: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占有利用。(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經濟法的主體最主要的是什么?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
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哪些屬于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都有哪些?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三要素構成。在法學上,由于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范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為縱向(隸屬)的法律關系和橫向(平權)的法律關系;按照法律主體的多少及其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為根據,可以將法律關系分為單向法律關系、雙向法律關系和多向法律關系;按照相關的法律關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從法律關系)。
刑法上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1.刑事法律關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調整的國家與公民(包括某些特定法人)之間的一種社會關系。在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一方是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為代表的國家,另一方是觸犯了刑事法律或者為刑事侵害行為所侵害或者依法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民。刑事法律關系由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三部分組成,可以其性質可以分為刑事實體法律關系、刑事程序法律關系和罪犯改造法律關系。
2.刑事法律關系是指在犯罪人與國家司法機關之間因為犯罪事實而產生的、由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3.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于犯罪而產生的、存在于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它屬于部門法律關系,受制于、淵源于憲法法律關系。
4.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加以調整的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引起的具體控罪主體和具體犯罪主體之間為解決犯罪構成和刑事責任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
5.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以犯罪為核心的法定事實為依據而產生、變更、消滅,由刑事法律規范加以調整的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受制約的刑罰權與有限度的刑事責任的關系。
經濟法是民法的子部門嗎?理由?
不是。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并列。
經濟法屬于公法范疇,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而民法則屬于私法范疇,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征。
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教育的主體和客體是什么?
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 主要包括三類:
一是公民(自然人);
二是機構和組織(法人); 三是國家。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形成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權利和義務就無從產生。 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指向的客體與義務主體指向的客體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對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客體,則不會產生教育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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