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八種行為(贈送行為必須要視同銷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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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7日08: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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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包括哪幾種情形?

自產外購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

1、委托代銷中的委托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代銷

代銷中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或則全部或部分代銷款兩者較早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時間,如果兩者均未收到,則在發出貨物的180天的當天,需要確認納稅義務。但是,如果先向受托方開具了發票,則納稅義務額確認時間為開出發票的當天。

2、委托代銷中的受托方——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銷售受托貨物,售出時就需要確認納稅義務,以實際銷售額對外開具發票,確認項項稅額,從委托方取得的進項專票可以抵扣增值稅。

受托方收取的和銷售數量、銷售額無關的代銷手續費,按照“現代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稅率為6%)計算銷項稅額。

3、實行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異地,不在同一縣市)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比如總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濟南,總公司將一批貨物(市價為100萬)移送到濟南分公司用于銷售,總公司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給分公司開具發票。

比較常見的一個問題,總公司和分公司固定資產的無償劃撥,不需要視同銷售,但是母公司將固定資產劃撥給子公司,母公司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因為母子公司屬于兩個獨立法人。

4、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比如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或外購貨物無償贈送給客戶,需要計入業務招待費,同時也需要確認相應的銷項稅額。

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口訣?

【法條】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但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口訣】

代銷貨物有移異,(1代:受托代銷;2銷:委托銷售;3移異:異地移送)

自委產品非稅集(自委產品:自產、委托;4非稅:非應稅項目;5集:集體福利、個人)

自委購去投分送(自委購:自產、委托、外購;投分送:6投資、7分配、8贈送)

以上八項是視同。

外購貨物去向清:

六七八項算銷項,(6投資、7分配、8贈送)

四五項目不能抵,(4非稅:非應稅項目;5集:集體福利、個人)

如抵就要轉出去。

視同銷售的情形有哪些?

視同銷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內容,將自產產品用作職工福利,將自產產品和外購產品用于股利發放,將自產產品用于企業固定資產等建造,將自產產品用于對外捐贈,將自產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等其他用途,都稱之為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要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8種視同銷售賬務處理方法是什么?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镀髽I會計準則》商品銷售收入只有在同時滿足下述五個條件時方可予以確認:  一、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四、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槍嫼投惙▽σ曂N售收入的認定不同,現通過案例對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核算原則談談個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納稅人,下同)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從2009年開始全國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為簡化核算,這里假設該工程項目不屬于抵扣范圍),該產品的生產成本為20萬元,計稅價格為30萬元,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4種情況,將自己的產品用于工程項目時,按生產成本轉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對外投資,雙方協議按成本計價。該批原材料的成本為100萬元,計稅價格為130萬元。原材料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5種情況,按原材料成本轉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21000    貸:原材料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1000  【例3】某上市公司,年終為獎勵10名先進工作者,公司以其生產的成本為2000元的洗衣機作為福利發放給企業職工。該型號冰箱的計稅價格為每臺3000元。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7第種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3510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35100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例4】企業將生產的一批產品無償捐贈給福利機構,該批產品的成本為150000元,市場售價為20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   分析:此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八種視同銷售行為中第8種情況,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184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為什么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行為定義: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 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⑻視同銷售并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不算做視同銷售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

對于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于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

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于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于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于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都有什么?

視同銷售貨物是要征收增值稅的,那視同銷售的情形有哪些呢?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營改增”試點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根據《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這些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規定計算銷售額并征收增值稅。

一是為了防止通過這些行為逃避納稅,造成稅基被侵蝕,稅款流失;

二是為了避免稅款抵扣鏈條中斷,導致各環節間稅負的不均衡,形成重復征稅。

視同銷售包括哪幾種情形?

一、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情形:《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08修訂版)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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