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
小微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哪個好?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小微企業的區別
獨資企業,即為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發出通知,決定在未來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業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個人獨資企業與小微企業,一個是經濟性質,一個是企業規模,不是一個概念范疇的。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個人出資設立,而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資設立;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有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如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態,個體工商戶不采用企業形式。一般認為屬于“個人”。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志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于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
個體戶和個獨區別?
個體戶是對城鄉個體工商戶的一種俗稱,個獨是指獨資企業是一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屬于一個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企業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而個體工商戶基本上自己是老板也是員工。
另外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置分支機構,而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置分支機構。
二者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方面也有著不同地方。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