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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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1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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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內容及方法是什么?

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對離任領導在職所有期間的公司經營狀況,任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有兩塊主要內容:

1)財務報表審計:對每年下達的指標及其完成情況進行審計匯總;

2)進行訪談,向員工了解離任領導在職期間的工作情況及口碑

離任審計涉及到的內容是什么呢?

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對離任領導在職所有期間的公司經營狀況,任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有兩塊主要內容:

1)財務報表審計:對每年下達的指標及其完成情況進行審計匯總;

2)進行訪談,向員工了解離任領導在職期間的工作情況及口碑

離任審計中被審計人的主要內容?

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主要是審計被審計人履行經濟政治責任的情況。具體說有如下具體內容:

一是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任務情況。二是完成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方針政策情況。三是履行職能職責情況。四是資產完整性、財政收支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情況。五是重大項目完成情況和政府采購、招投標情況。六是以前年度審計揭示問題整改情況等。

離任審計什么時候開始?

離任審計是2015年開始 。

離任審計,或稱任期終結審計,是指對法定代表人整個任職期間所承擔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查、鑒證和總體評價活動。

這一活動,對于引導和規范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揭露非法行為,對于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離任審計,客觀評價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可以為組織人事部門正確、科學地考核和任用干部提供重要而具體的根據。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規定?

第二條 領導干部離任時,應當接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明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主要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是指主要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依法依規對本地區、本部門(單位)以及主管業務領域的以下工作應當履行的責任:

(一)土地、水、森林、草原、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開發利用;

(二)大氣、水、土壤等環境保護和環境改善;

(三)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濕地、海洋等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

(四)其他與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事項。

第五條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象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

(二)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能源、海洋等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組織部門委托,確定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計劃。

審計機關在組織審計時,應當堅持以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為主,采取獨立實施方式,也可以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統籌實施,由同一審計組一并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問題導向、客觀求實、鼓勵創新、推動改革的原則。

第八條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

(二)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

(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

(四)完成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

(五)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

(六)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

離任審計是先審計還是先宣布離任?

離任審計是我國政府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執行國家政策情況、經濟效益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等進行專門審計的工作程序。

離任審計通常是先宣布離任,然后在一定時期內確定離任審計的實施時間、執行離任審計的機構和人員、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等。

公司法關于離任審計的規定?

離任審計暫行規定 第一章 審計依據、對象與目的 第一條 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及《關于加強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見》和公司《稽核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對象:公司各職能總部及分支機構(含證券交易營業部、分公司、子公司)第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重要工作崗位的業務負責任人。

第三條 審計目的:對審計對象任任職期間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客觀反映被審計人任內的經營管理狀況和經營績效,出具審計結論。

第二章 審計組織 第四條 離任審計工作由公司稽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根據需要公司稽核部門可以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審計小組由公司總稽核或總稽核授權代表、相關業務專業人員組成審計小組,主審為小組組長。

第六條 審計小組組長負責審計項目的組織和管理。負責編制審計方案,協調審計工作進度,負責起草和提交審計報告等。

第七條 審計小組組長對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公司稽核部門和公司總稽核報告。

第三章 審計范圍與審計內容 第八條 審計內容包括財務會計責任、經營管理責任、財經法紀責任以及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等。

第九條 財務會計責任審計內容 1、財務收支:各項財務收支活動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審計各項財務收支是否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各項開支標準,收支是否及時入帳,是否履行審批程序,大額開支是否經過集體決策和討論。財務收支包括主營業務收支、其他業務收支、營業外收支等情況。

2、資金管理審計:審計銀行開戶是否符合規定并履行報批、報備手續;

資金劃撥、使用是否符有關審批和授權手續,有無挪用和未經批準使用資金行為;

有無變相質押帳戶與資金情況;

銀行存款對帳單及余額調節表的保管是否齊全完整, 現金余額是否合規。必要時要對銀行存款余額進行函證。

3、會計核算與會計基礎工作審計:會計憑證、報表、帳冊的內容和要求是否符合會計準則規定,有無損壞和遺失的情況;

各項業務核算是否嚴格執行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建立了相應的輔助帳簿和補充臺帳;

經常費用開支是否合理控制了成本,管理是否到位;

工資、獎金與福利的分配是否遵守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發放情況和報批(報備)是否一致,有無計劃外用工和超額發放的行為。

4、債權、債務和其他往來項目審計:審計債權債務和往來項目的形成原因和相關合同協議,審計是否按照規定程序經過批準,相關原始憑證是否合法合規并與合同、協議和相關收付款單位相一致,有無掛帳挪用資金和利用往來設置帳外帳、小金庫等行為;

是否存在潛在的債權、債務風險,相關轉銷審批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是否及時進行清理和催收,是否產生壞帳。必要時應向債權、債務與其他往來單位發函進行詢證。

5、固定資產審計:包括投資計劃決策、執行情況與綜合效果,檢查主要投資項目計劃、合同、投資核算,以及重要資產購置審批等,有無重大經濟問題和人為責任問題;

固定資產實物管理情況,有無資產不實、帳實不符情況;

固定資產報廢的審批、處置以及處置收入是否及時入帳等情況。

6、應收、應付科目:逐筆進行帳齡分析,檢查壞帳轉銷審批手續,對相關要件進行復核;

調查有無設置帳外帳、小金庫、挪用保證金等情況。

第十條 經營管理責任審計 1、任期內主要經濟和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審計:任期經營目標是否明確,確定經營目標時是否兼顧了內、外部條件和環境的變化,是否對目標進行了量化、分解、制訂了必要的措施。

2、管理狀況審計:檢查和測評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認真執行并達到預期效果;

各項基礎管理工作是否規范,重大業務決策的程序是否符合內控原則,是否合理、合法并經過規定程序審批;

各項業務開展有無存在風險隱患,有無違法、違規行為,員工在工作中是否得到培訓和指導,員工情緒是否正常,基礎管理工作是否規范。

3、檢查任期目標的完成結果:按年度復核各項主要經營目標和經營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經營目標是否達到了公司要求;

關鍵崗位是否履行了各項管理職能,主管人員的工作分工是否合理,崗位職責是否明確,工作是否有效;

作為第一負責人是否履行了對骨干、員工的培養責任,團隊精神和凝聚力是否符合公司文化精神。

第十一條 財經法紀與證券法紀責任審計 1、任期內資產、負債、損益的合規性、合法性和真實性。有無隱瞞、截留收入、濫支成本、變相報銷等問題。是否存在“虛盈實虧、少盈多報”問題。

2、有無挪用、拆借資金、為其它債務人擔保問題。

3、有無嚴重違犯證券法紀,并給公司帶來危害的違法亂紀活動。

第十二條 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離職審計的其他有關事項 1、有無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

2、有無為客戶透支情況;

有無挪用客戶債券的情況;

有無非法融資情況;

3、有無超范圍經營和未經審批開展業務情況;

4、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以及被審計人員在各審計事項中的責任情況。

第四章 審計原則、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條 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守密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穩健負責的態度,發表綜合意見時要注意恰當性原則。

第十四條 離任審計可以由被審計人提出申請,或受主管部門委托,或根據公司決定進行。

第十五條 審計小組進點前5個工作日,應向被審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被審計單位應按《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小組提供有關審計調查信息。同時,被審計人應提交書面《任期述職報告》。

《任期述職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所在崗位任職情況概述。

2、任期內的自我評價。包括任期內經營目標完成情況、任內經營管理方面主要工作及管理創新等的評價;

內部控制體系及有效性的評價;

遵守法律、法規、公司制度情況的評價。

3、任期內在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未了事項和未了經濟責任,以及本人負責范圍內的其它遺留、未決事項。

4、對任內涉及公司商業保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被審計人必須承諾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審計調查方法包括檢查、調查、訪談、數據分析等方法,以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資料和實務證據。審計調查方法包括并不限于:

1、綜合調查:審計小組通過向其主管部門或其它職能部門,取得被審計人的基本資料、公司的授權范圍、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等。

2、現場調查:通過現場工作座談、查閱有關文件資料等,了解其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工作實績、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等,并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符合性測試。

3、數據分析: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協議、經營計劃,檢查業務活動記錄,檢查有關帳冊,盤查重要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4、訪談:包括組織內部關鍵崗位的工作座談和走訪上級主管單位、業務關聯部門、重要客戶等外部訪談。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審計工作結束后,應先提交審計報告草稿,并征詢被審計人意見。存在異議的,審計小組應就異議事項作出進一步核實。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必需經公司稽核總部審定,報公司總稽核簽發。

離任審計報告的要點:

(1)重要提示。(2)被審計單位概況、任期經營管理目標及完成情況。(3)對被審計人的職業與管理素質評價。(4)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在業務管理、財務活動及其他方面等責任事項調查和責任界定。(5)對被審計人綜合評價。(6)審計意見和審計提示。(7)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簽章。(8)報告附件。

第十九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其它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離任審計工作完成后,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工作事項的移交工作,并形成書面的工作移交清單,存檔備查。

應辦理的移交手續和相關工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印鑒、合同,個人的債權、債務手續,重要業務檔案和客戶資料,擬議中的報批和待批事項,其它尚未完結的工作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稽核總部負責解釋。

離任審計的重點是什么?

不同的審計委托人,審計目標不同,離任審計重點也不同。有的私企對總經理離任審計就看個利潤真實有多少……

國家審計機關和國有機構、國有企業內審中的離任審計重點也不同。

對政府領導、政府部門領導、事業單位領導、企業領導的離任審計重點也有不同。

當然,簡單的說,這幾方面要看:一是執行國家或老板的戰略意圖、政策制度沒;二是建立了合適的經濟制度沒;三是建立的內控和決策制度好不好;四是利潤和經濟建設成果如何;五是財務上有問題沒;六是有沒有謀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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