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
- 什么是外商獨資企業?
- 外商控股與外商獨資的區別?
- 什么樣的屬于外商獨資經濟?
- 內資獨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各自的優勢、區別?
- 外商獨資企業要交哪些稅以及相對應的稅率?
- 外商獨資企業名稱核準規定?
- 外商投資非獨資屬于什么類型?
什么是外商獨資企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它除了土地外,企業投資100%為外商私有。并且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其設立要遵守我國的基本政策和原則。它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有利于促進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它可以引進資金,補充中國建設資金的不足;可以引進先進技術、設備、人才和經營管理經驗;可以擴大就業機會,鍛煉培養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還可以增加產品出口,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往來。我們應本著有利于中國經濟發展的原則,促進其適度發展。
外商控股與外商獨資的區別?
外商控股某家公司,指該外商持有某家公司股權超過50%,而平常所說的外商獨資企業,指的是某公司是該外商獨自出資設立。其主要區別在于股東數量和出資比例不同。一個是單一股東,另一個是兩個或以上股東,一個是持股50%以上,另一個是持股100%。
什么樣的屬于外商獨資經濟?
(1)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
(2)對于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股東會的設立可以由公司根據自身需要來確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
依據:根據《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規定:
第三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p>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應當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來設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解析:外商獨資企業不設立股東會,因為其比照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當然沒有股東會。
而對于外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不一定沒有股東會,因為外資企業的機構設置也是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根據公司需要選擇設立或者不設立。
內資獨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各自的優勢、區別?
(一)內、外資企業的選擇
所謂內資企業是指以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國內個人資產投資創辦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企業等五類。
所謂外資企業是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外國資本參與的經濟實體。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三類。
我國目前對內、外資企業征收的稅收主要有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各稅三大部分。
內、外資企業稅收存在很大區別:內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小,為18%、27%兩檔,這主要是照顧投資規模較小、盈利水平較低的小型企業;而外商投資企業的減低優惠稅率幅度較大,分別為15%、24%兩檔,主要是體現地區性和產業性的政策傾斜。
內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較窄,主要是對第三產業企業,利用“三廢”企業以及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校辦工廠、福利生產企業等;
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較寬,主要是對生產性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等等。
內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較短,一般為1~3年;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適用其他各稅的稅種數不同:內資企業適用10個稅種;而外商投資企業則適用6個稅種。
(二)中外合資企業類型的選擇
中外資企業可以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種形式,三類外資企業,其適用稅種、稅率基本一致。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又可以分為緊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兩種形式。緊密合作型組成了新的法人企業,在稅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對于松散合作型企業,沒有成立獨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只能對企業中的外資部分給予稅收優惠;
對其中的中方投資者不享受稅收優惠,仍執行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因此,在投資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時,應進行適當的選擇,才能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的選擇
股份有限公司屬法人企業,而合伙企業則屬于自然人企業。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股份企業和合伙企業兩者在稅收政策上的區別主要是:股份公司的營業利潤要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給個人股東時,股東還得再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
而合伙企業的利潤由各合伙人按所分得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一般宜選用股份有限公司。這不僅是因為規模較大的企業需要的資金較多,籌資難度大,而且大企業管理相對較困難,經營風險大,如果采用合伙企業組織形式,很難健康地運轉起來。再者由于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投資較難操作。
對于規模不大的企業,則采用合伙企業比較合適。首先是小企業管理難度??;其次是經營風險??;再次是國家有扶持小企業發展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省不少稅收支出。
(四)有限責任企業和股份企業的選擇
從稅收負擔的角度來講,公司形式以股份有限公司更為有利。因為:
1、我國稅法鼓勵投資的有關稅收減免政策,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生產企業為適用對象,企業以這種形式出現,可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
2、就股東而言,采用這種企業形式進行生產經營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比如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個人所獲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從籌資角度來講,股份公司的籌資方式比較靈活,但股份公司設立的條件比有限公司嚴格,注冊資金比有限公司多,經營風險比有限公司大,故納稅人應從各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外商獨資企業要交哪些稅以及相對應的稅率?
外資與內資在繳納稅收上的區別:
1、不繳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2、繳納城市房地產稅,不繳納房產稅;
3、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起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除此之外,其他稅收和規費與內資企業是一樣的。
基本稅種: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9、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10、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外商獨資企業名稱核準規定?
外商獨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名稱核準適用同樣的規定。
一、程序要求:
(一)企業擬用名稱要到工商部門辦理預先核準;
(二)審核后,獲得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企業名稱不得含有的內容、文字的規定:
(一)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及部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三、企業名稱的其他規定:
(一)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二)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三)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四)企業應根據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外商投資非獨資屬于什么類型?
非獨資就是有大陸或者其他的外國企業也參與了投資,這種在公司法定義為是屬于外資公司,辦理增值電信業務會有限制。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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